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好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愷
被 告 宏木綠開發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廠房(下稱系爭廠房),而系爭廠房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672,4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證(見桃補卷第3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7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