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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      告  林志維    籍設新竹縣○○市○○○路00○0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籍設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個資卷),並陳明現未居住於桃園,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又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於臺北市○○區○道0號23.6公里處輔助車道,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核閱無訛,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