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 告 劉憬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7月1日具狀表明前因病無法到庭,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認本案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