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沈廷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164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然因原告重複繳交裁判費共計3,000元,本院爰依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5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