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被 告 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2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