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政海
被 告 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址位在臺北市萬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林口區,亦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1頁);是被告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非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衡酌被告之訴訟便利性及訴訟法上以原就被之原則,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