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9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錢寶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部分之訴於民國115年5月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6月2日宣示判決,惟兩造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對被告及嘉利凱企業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又非必須合一確定,則原告對被告部分之訴即應視為合意停止,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