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靖君
相 對 人 邱王傳盛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繳納聲請假扣押裁判費1,0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為憑,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