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鍾汪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本院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7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