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古賀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址位在新北市鶯歌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鶯歌區,亦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是被告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非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