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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張峰瑞  
            范姜建原
被      告  簡思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查該期日言詞辯論通知書並未合法送達於被告,故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6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冠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