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司簡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相 對 人 翁慶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廚具、系統櫃、衛浴設備及地板等貨物,應給付聲請人價款新臺幣(下同)675,064元。嗣聲請人交貨完畢,相對人僅匯款339,350元,尚有335,714元未給付,且無法聯繫,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設籍嘉義市,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