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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司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楊睿槿  
相  對  人  達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表明相對人之姓名,然未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及聲請人得對相對人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通知聲請人提出上開調解所需之資料,該函文於115年4月15日寄存送達於草漯派出所,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