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李宗元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吳俊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具狀訴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伊向被告公司申購國際漫遊「1日399吃到飽」方案以攜碼中國大陸地區使用,然因速率低下致難以連上網路而受有損失等語。依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公司為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及結果地皆非於本院轄區,且被告公司係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乙情,有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地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2頁),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冠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