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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小字第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吳易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44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利率
1
3941元
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6.5%
2
1萬4200元
同上
週年利率13.5%
3
1萬2924元
同上
週年利率15%
總計
3萬1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