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56號
原 告 陳欣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