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952號
原 告 帝壹國際進口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雅甯
訴訟代理人 李善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潤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