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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陳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7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原告於115年7月23日具狀陳明因被告前有聲請前置協商程序,且兩造已協商成立,爰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