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陳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7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原告於115年7月23日具狀陳明因被告前有聲請前置協商程序,且兩造已協商成立,爰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