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145號
原 告 王靜慧
被 告 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新竹站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學習合約書訴請被告退還學費,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市」乙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再觀諸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均查無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情事,是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