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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145號
原      告  王靜慧  
被      告  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新竹站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得由該履行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學習合約書訴請被告退還學費,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市」乙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再觀諸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均查無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之情事,是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