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23號
原 告 邱觀彥
林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銘、合味有限公司、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8,805元,嗣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具狀更正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93,284元,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經原告擴張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3,2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530元,尚應補繳3,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