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4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宋李鸞
宋家瑞(歿)
宋家慶
宋子榮
受告知人即
被 代位人 宋狄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宋家瑞之除戶謄本、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6月2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宋家瑞於起訴前之114年6月30日即已死亡,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宋家瑞既於起訴前死亡,則原告本件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宋肇國之遺產,即於法未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陳報宋家瑞之除戶謄本、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確認是否變更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