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承鈊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雪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蘇宏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