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507號
原 告 恆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幸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柳茜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支票債權金額加計請求違約金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計算式:75萬元+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 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