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原 告 陳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被 告 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佳
被 告 江冬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7月17日具狀提出其他證據資料,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與本件之爭點相關,有提示並供兩造辯論之必要,是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