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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原      告  陳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被      告  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佳  
被      告  江冬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7月17日具狀提出其他證據資料,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與本件之爭點相關,有提示並供兩造辯論之必要,是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