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57號
原 告 玉山數位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被 告 呂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其與被告間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然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如甲、乙雙方或甲方之連帶保證人因本委任契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頁),是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