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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5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被      告  林文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