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81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德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思瑩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謝志成即峻業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73,498元,及自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773,4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26元。又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反訴原告自應繳納反訴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