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903號
原 告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和興汽車玻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6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