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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代  理  人  宋尚賢  
相  對  人  章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民國115年5月15日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段落「四、」,應更正為「三、」,段落「五、」,應更正為段落「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