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林凱舟
林奕峰
林德安
王蔡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嘉松、楊渝軍、盈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如附表所示,應繳各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