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義、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