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被 告 林蕙君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95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4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