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63號
原 告 何安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越鋼鐵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占用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197之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返還土地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元【計算式:(186之1地號土地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237元/㎡×占用面積0.079平方公尺)+(197之1地號土地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9,800元/㎡×占用面積0.0008平方公尺)=2,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