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森泰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豪  


被      告  翊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采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436元(即本院114年度票字第2963號本票裁定主文第1項所載本金,加計至本件起訴之日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12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沛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