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陳逸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勝停車場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