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26號
原 告 吳登科
吳蔡秀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萬3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