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天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76元(計算式:本金9,833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3月16日止之利息147,943元=157,7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