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詠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