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22號
原 告 范芯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49元(含附表所示本金加計至具狀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23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