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40號
原 告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訴訟代理人 郭振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00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