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宜賢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6,000元(計算式:206,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