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全方位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尚佑
訴訟代理人 嚴汝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漢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