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王昭文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王昭文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王昭文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5,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