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67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存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54元(即附表所示本金加計至具狀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6月1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四捨五入至整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