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徐瑩芝
被 告 王棠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4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30元(計算式:4,230元-500元=3,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