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75號
原 告 智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真
訴訟代理人 竇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