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750號
原 告 桃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穎珊即哇系麥玖桃工作室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80元(計算式:3,580元-500元=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