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776號
原 告 郭名宗
輔 佐 人 郭國義
訴訟代理人 王瑞奕律師
被 告 江瑋台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繼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8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19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89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410,67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系爭刑事案件業經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410,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