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9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