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99號
原 告 向量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雅卿
訴訟代理人 張世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意織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瑄